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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一、一般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2、特点不同:订金可通过双方协调归还。而定金只有遇到签订的认购合同不规范等情况下,才能退还。

3、担保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定金的特征

定金的特征体现在: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的作用性质

定金有以下几种性质:

1.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

2.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

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定金属于违约定金

综上所述,“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定金不能退的,而订金可以退的。一般原则是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但定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返还,给付定金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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