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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隐名合伙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一、隐名合伙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隐名合伙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做隐名股东有哪些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2、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显名股东的合同约定,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3、存在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三、隐名股东应该如何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地位的一个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过书面形式将所有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如果您已经是隐名股东却没有和显名股东签署该协议,那么要尽快补签一份,因为这对双方都有利。

(二)法人代表人选最好由隐名股东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担任,因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国人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名。

(三)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最好采用印章加隐名股东签名的形式。手写签名相对于印章更能保护隐名股东对财务的控制权利。

(四)隐名股东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要以股东的身份预留签字,例如在股东决议等文件中。如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的确权抗辩更加充分。

(五)隐名股东最好使本公司员工清晰地认识到公司的真正股东是谁。切忌仅仅以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身份内部管理。

(六)隐名股东所有针对公司的投资必须留有书面记录,并且投资的资金一定要经过其本人的帐户中转。该条规定非常关键,因为隐名股东实际投资是证明自己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

综上所述,由于目前的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隐名合伙的详细条款,所以在这里无法给出更多的法律参考依据,不过特别要注意,像是国家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能从商,所以国家公务员做公司的隐名股东的话,当事人签的投资入股协议肯定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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